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岳阳市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为:Forestry Society of Yueyang, 英文缩写:FSY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岳阳林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团结、组织林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双百”方针,实行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识贤爱才、密切协作”的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组织林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科技和经济合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岳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岳阳市民政局;本学会接受省林学会、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岳阳市林业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如下:
(一)举办各种学术会、报告会、讨论会、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全市林业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和加强同国内外林业团体和林业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技术和成果,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教育活动;
(三)不定期组织编写林业科技资料,传递林业科技信息;
(四)发现林业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议和学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广大林业职工和林农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代表和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充分发挥学会优势,广泛开展林业各类中介服务,如:科技咨询、林业建设工程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工程质量监理等。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1、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一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
2、从事林业有关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行政领导干部;
3、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4、在林业科技、林业建设中做出一定成就和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团体会员
1、各县(市)区林学会和直属会员组都是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2、凡林业部门或与林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学会章程,能主动缴纳会费,愿作为本学会团体会员者,均可向本学会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各县(市)区林学会和直属会员组推荐;
3、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1、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和会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4、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5、通过评选获得本学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4、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学术会议等;
5、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6、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支持本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3、资助本学会事业发展经费;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司法部门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代表大会由各县(市)区林学会和直属会员组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代表名额以民主方式推荐的代表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特约代表参加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市林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民主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是在林业科技和建设中有业绩突出、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林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应是热心学会工作,能团结科技人员对学会有一定贡献的林业领导干部。每届改选理事应更新1/3左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1/2。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学会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授予本学会荣誉职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可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原则上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
(三)在林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年龄在60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常务理事,当他们不再担任学会职务后可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或荣誉理事称号,其名称为:第×届岳阳市林学会名誉理事长,第×届岳阳市林学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一律为:岳阳市林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专业委员会可按学科下设学科组。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林学会是本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应设置办事机构,其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在各林业基层单位工作的本学会会员,接受所在地林学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体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挂靠单位拨款及补贴;
(三)个人或团体赞助和捐款;
(四)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五)学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管理制度,会计业务委托市林业局计财科按规定代办,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及改变隶属关系。
学会经费收支及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学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和市林业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市林业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