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学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条 人事任免
1、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具有代表性。
2、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3、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正副理事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表决,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4、本学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用。
5、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三条 向有关部门推荐人选
1、向上级组织推荐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候选人,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确定。
2、向国(境)外有关团体推荐人选,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确定后,报岳阳市科协审批。
第四条 出外考察或参加会议
1、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因工作需要出外考察或参加会议,凡费用由本学会支付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长同意,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2、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出外参加与本学会工作相关的会议或考察,须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同意,并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 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
为了发展学会的事业,开展课题研究或单独、联合开办经济实体等项目,必须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相关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实体法人必须与学会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交纳项目总费用10%的保证金。
第六条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时,由本学会秘书处广泛征求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归纳综合提出个案,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岳阳市科协和岳阳市民政局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修改本学会五项制度或制订新的制度
五项制度是本学会工作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需要修改时,由本学会秘书处广泛征求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归纳综合提出个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组织活动
1、组织学术研讨、论文交流、会员评优以及重大竞赛活动,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成立临时活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2、本学会向市及市以上单位、学术团体(组织)推荐先进科技工作者、科技项目奖、优秀学术论文奖等,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方能上报。
第九条 本学会如中止活动,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获得90%到会代表的同意,方能生效。
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要求,本学会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系指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修改章程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开展课题研究、创办经济实体和印发刊物等事项。
第三条 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则由学会秘书长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求报告岳阳市科协,取得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学会的换届选举,学会常务理事会应将学会的新一届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岳阳市科协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后,及时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名单报岳阳市科协审批,并报岳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向岳阳市科协报告理由,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前报告岳阳市科协。
第八条 本学会章程修改,报岳阳市科协审查,并报岳阳市民政局批准。
第九条 本学会接受捐赠、资助时,事先报岳阳市科协审查同意,方可接受。
第十条 本学会开展课题研究、创办实体或印发刊物时,报岳阳市科协审查同意。有关实体或刊物的注册登记等手续,按国家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会以上成员如有“两规”行为,及时报告岳阳市科协。
第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会以上成员的撤换、罢免,及时报告岳阳市科协。
第十三条 本学会因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按本学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岳阳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岳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三、 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共同塑造学会的良好形象,鼓励全体会员、工作人员为学会作出贡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会员(含团体会员)的奖励和惩处
1、对繁荣学术,推动林业科技进步,为学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会员,通过一定程序,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2、对遵纪守法、踏实肯干、善于团结广大科技人员,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完成学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开展学术活动、科学普及、技术攻关、科技咨询、刊物编辑出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可评为学会活动积极分子或学会先进工作者。
3、对主动关心学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协助学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等,认真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可评为先进集体。
4、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实,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5、对不进行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6、凡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处理。
7、对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团体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条 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奖励和惩处
1、学会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可评为先进集体。
2、先进集体每1—2年评选一次。
3、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评选一名先进工作者。
4、凡未开展专业活动1年以上,组织机构涣散,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在会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
5、凡决定限期整改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作出撤换有关人员的处理。
6、凡触犯国家法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解散并重新组织该专业(工作)委员会,并上报岳阳市科协和岳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条 对学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1、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学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学会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或向岳阳市科协或挂靠单位推荐进行表彰。
2、学会理事以上的成员,未经请假,连续2次未参加学会召开的专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可提出批评;无故连续3次未参加学会召开的专门会议,秘书处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可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或罢免其在本学会职务。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玩忽职守或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在本学会职务。
4、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触犯刑律者,按国家法律法规惩处。
四、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对社团财务管理的要求,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民发[2004]26号)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湘民民发[2001]47号)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自觉接受岳阳市科协和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第三条 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学会法人代表负责。本学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做到收支账目清楚、准确。
第四条 会费管理
1、本学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决议通过后,在30日内分别报送岳阳市科协、岳阳市民政局和岳阳市财政局备案。
2、依据《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学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决策和科技咨询服务等工作,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自筹资金,以会养会”。依据本学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会费收取最低标准如下:
⑴个人会员:50元/年;
⑵单位会员:1000元/年。
3、本学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岳阳市民政局规定的票据。
4、学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岳阳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 办公费及学术交流经费;
(2) 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
(3) 向上级学会交纳会费;
(4) 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5) 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6) 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开支;
(7) 设备添置费;
(8) 办理接受捐赠、资助手续所需费用;
(9) 应负担的税费;
(10) 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要的经费等。
第六条 本学会接受国内外捐赠,按国家财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条 本学会科技咨询服务收入,按国家财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条 本学会的各项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学会秘书处做好年度活动的经费收支预算,呈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报告。
第十一条 本学会财务经费,应尽量减少现金储备和支付,凡5000元以上应采取银行支票支付;对外埠往来的资金支付、结算,须经学会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凡在本学会报销国内、国外的差旅费,均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学会日常经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在500元及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计人员必须每年做出财务报表,向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严格管理各类发票、支票、印章,以防遗失,严禁他人乱开乱领。
第十六条 本学会财务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岳阳市科协的审计。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3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第十七条 发现财务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反映,及时处理。
五、 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接受国内外单位、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产,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境外单位、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及时向岳阳市科协报告。
第四条 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无具体要求的由本学会统筹使用,用于本学会工作和活动,不得他用。
第六条 健全捐赠、资助的资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以防资产流失。
第七条 本学会秘书处对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详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