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编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党政机关网站是公开政务信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69号)精神,现就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网站和新开办网站进行资格复核和开办审核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委编办要尽快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已开办网站的调查摸底,确保按时完成网站资格复核工作。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摸底调查表》(见附件2),并请于12月12前报市委编办。
二、审核时限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网站的资格复核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通过资格复核的网站,须在网站显著位置加挂网站标识。网站标识由中央编办政务与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统一下发。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开办的网站,须按要求进行开办审核。
三、审核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有网站、拟新开设网站。
四、审核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中文域名: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中央编办.政务;英文域名:www.scopsr.gov.cn)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都要如实、完整填写网站开办主体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等信息。尚未申请中文域名的,须先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从“网上名称注册入口”进入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点击“新用户注册”按钮,按照系统步骤提交域名申请即可)。
(二)在线初审。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审核内容包括: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网站开办主体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网站名称是否规范等。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备开办资格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三)报送书面材料。在线初审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网站开办申请函(见附件3)、网站开办申请表/资格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初审后系统自动生成再打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四)材料审核确认。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
(五)网站标识发放。机构编制部门将通过开办审核或资格复核的申请单位网站信息,报送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
(六)加挂网站标识。网站开办单位收到网站标识代码后,应及时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并妥善保存备份。
网站开办主体应该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如需变更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是一项全新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目标任务、时限要求等,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市直党政机关要负责做好本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的申报以及加挂网站标识工作,并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完成该项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党政机关门户网站代表党和政府形象。机构编制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单位所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政机关网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严肃标识管理。网站标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格审核程序后颁发的包含机构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标识,是单位在互联网上从事各项工作的身份证明。各单位要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妥善保存备份,严禁将网站标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未进行网站资格复核或资格复核未通过,未取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的,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停止网站中英文域名解析。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联系电话:8889941
联系人:程明、刘胜
附件:
1.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调查摸底表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表
5.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申报中文域名单位名单
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附件1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
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四条 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
第五条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附件2和附件3);
(二)申请“.政务”或“.政务.cn”、“.gov.cn”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政务”或“.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gov.cn”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
(二)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
(三)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网上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在线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一条 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
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三章 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
(一)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
(三)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