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林业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于加快林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发展林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现已基本消灭宜林荒山,实现绿化达标。2003年,全省有林地面积14796万亩,森林覆盖率53.67%,森林蓄积量3.23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360亿元,均居全国前列。林业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大量林产品的同时,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投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林业尚处在恢复性发展阶段。森林资源总量仍然不足,林种树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威胁仍很严重,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营管理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我省林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世纪前50年,我省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9大工程(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绿色通道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林产工业、森林生态旅游、优质种苗花卉),到2010年,森林面积达到160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5%,森林蓄积量达到4亿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比例达到40%,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6.1%,水土流失得到缓解,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到2020年,全省森林面积稳定在160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5%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比例达到50%,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7%,全省基本解决生态问题,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550亿元。
到2050年,全省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产品供求矛盾基本解决,建成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推进森林生态体系建设
坚持不懈地抓好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突出建设重点,切实做到钱粮补助兑现。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林竹、林药、林草、林果间种等生态经济型造林模式,积极培育后续产业,解决好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要继续抓好长江、珠江防护林,平原绿化和绿色通道等工程建设,构筑三湘四水生态屏障。各项重点工程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因灾设防,优良乡土树种和引进树种并重,封造管抚改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积极推行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把好规划设计、整地、种苗、栽植、抚育、检查验收关,确保造林质量。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社会造林。建立和完善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义务值树尽责率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林”、“纪念树”,鼓励采取古树名木保护、绿地认建认养、门前三包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真开展“植树节”、“城市绿化周”植树造林活动。因故不能履行义务的,应依法缴纳绿化费,专项用于城乡绿化建设。铁道、交通、水利、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分工,切实抓好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江河两岸和湖库周围、矿区的绿化美化。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绿化委员会组织,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要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城乡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栽植,把美化环境与增强生态功能结合起来。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健全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坚决禁止乱批滥占、先占后批、少批多占林地的现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森林资源消长动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切实加强小水电和沼气建设,减轻农村能源需求对森林资源的压力。
大力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鼓励将禁伐区、禁猎区延续拓展为保护区,扩大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坚持重点物种保护与生态区保护、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强化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基因资源拯救,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典型生态系统,保持生物地理区系的完整和平衡。坚持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古树名木移栽。对跨市州、县市区的同类自然保护区,应加强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在一些重要的口岸设立检查站,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进出口监管。
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由季节性向经常性转变,由单一部门负责向全社会参与转变。加强火源管理,杜绝火源进入林区。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重点林区要建立专业防火队伍。加强森林植物检疫,严防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报、检疫、救灾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积极探索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保险机制,降低灾害风险。
二、加速林业产业化进程
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苗木种植业。重点发展以松树、毛竹、杨树等为重点的速生丰产林,重点抓好名特优新经济林及花卉苗木生产,积极发展林下种植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坚持新造和改造相结合,切实抓好低产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引进,努力提高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水平。
积极发展木竹、林副产品加工业。重点支持人造板、木竹制浆造纸、木竹家具地板、林产化工、森林食品、林药加工等6大支柱产业建设选择一批具有较好基础和稳定市场渠道的骨千企业,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以资产、技术为纽带,以拳头产品、优势资源、专业市场为依托,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加工企业集团。加快林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打造一批湖南名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努力培育森林生态旅游业。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健身康复、猎奇探险、科普教育等特色旅游项目。加强同国内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合作,构筑面向全国、辐射世界的森林生态旅游网络
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抓紧制定和完善林业产业政策,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林业产业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加强林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快林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完善林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林业对外经贸合作。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积极组织人员到境外从事林业劳务合作、开发森林资源。
三、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进一步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引导其向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发展。目前仍由集体统管理的山林,凡经营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切实做好核发林权证工作,依法严格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明确林地、林木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积极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将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出资的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积极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根据森林的主要用途,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已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公益林应确保资金到位今后各级应视财力情况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逐步进行补助。
调整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对生态公益林采伐严格控制,对商品林采伐适度放活。2001年以后在非林地上营造的用材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批准采伐。2001年以后营造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足额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各编限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结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切实搞好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将生态公益林占总面积60%以上或生态区位重要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将主要从事商品林生产经营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承担优新品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在重新核编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和未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苗圃,应从事业单位分离,实行企业管理,自主经营,政府按照基础产业给予扶持。同类型的国有场圃,可以重新整合或实行联合经营。对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统一经营管理难以维持的国有场圃,可依法将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允许国有场圃利用商品林木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作价变现,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各级政府应将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力争尽快解决国有场圃通路、通电、通信和饮水问题。
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破产重组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企业改制改组,发展股份制经济。企业现有职工,要采取退养安置、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置换身份。企业现有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均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纳入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净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安置职工和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同级财政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林业开发建设的,可按照湘发[2003]7号文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其生产培育的林木种苗,林业重点工程优先采购。允许其承包防护林和退耕还林造林任务,按验收合格面积和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对生态经济效益好、带动示范作用强的个体造林大户和民营林产品加工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扶持。
四、坚持科技兴林和依法治林
强化林业科技支撑。按照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林业科技单位转制转轨,在扶持基础性、公益性林业科学研究的同时,积极推进非公益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走向市场。要加强对林木遗传改良与新品种选育、工业用材林场轮伐期培育及产业化建设、林业生态工程构建与生态系统恢复、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林火管理与控制、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木材功能性改良及高效加工、林业信息化管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扩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4级林业推广网络,抓好林业科技示范工作,大力推行林农“绿色证书”工程,加速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运用。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发挥专长,自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咨询服务,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林业科技人员,要给予前奖。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管理、林业工程质量管理、林地承包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林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现行林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健全林业法制机构,理顺林业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途径和方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
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和扶持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要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从2004年起,省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增加1000万元,以后再逐年增加。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对速生丰产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示范基地建设中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优良种苗的开发、技术推广、科研教育等社会性和公益性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要逐步增加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改善林业基层单位生产工作条件。对全额预算拨款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应按当地财政预算统一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差额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要把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重点贷款范围。省内各金融机构要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林业部门无力偿还的营造林贷款本息,要逐项清理,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停息挂账,然后分门别类逐步处理。
多渠道筹措林业建设资金。依法加大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林业专项资金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拒缴和欠缴。征收的林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造纸、煤矿、人造板加工等企业,要按产量提取育林基金,用于原料林基地建设。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财团对林业建设的投资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坚决执行国家各项林业税收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税基、改变征税环节和办法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逐步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林业部门因育林基金返还和减免而出现的正常运转经费缺口按单位的不同性质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六、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林业发展摆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山区开发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要抓紧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研究林业工作,及时解决影响林业发展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
坚持和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要签订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状,并纳入上级政府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林业建设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并对下一级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林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重大毁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违规使用林业建设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负有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和经济管理、宏观调控等职能,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乡镇林业站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木材检查站是维护木材流通秩序的基层林业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
2004年3月16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