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监督;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土壤测试,农林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性检验;农业、渔业、森林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供水和水土保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管理技术监测及维修行业监管,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行业内整合,分别设置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和林业等技术推广中心(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国家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根据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布局、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防汛责任制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机构设置模式,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一是按行业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派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是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当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畜牧和水产在乡镇整合,与乡镇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乡镇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二、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结合考虑财政保证能力、基层设施条件、县乡规模、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农作物耕地面积、林业用地面积、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的规模及数量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聘用制管理,3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聘用工作,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职业三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对超编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外人员要予以清退。
(六)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知识。各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要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制度化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要把队伍建设和收入分配、用人机制、技术职务辞聘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的体制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三、创新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的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聘用人员续聘与否。解聘后所缺岗位从原落选人员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通过竞争补岗。改革分配制度。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要建立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八)努力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根据当地生产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通过充分利用农业服务热线和电脑、电视、电话“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行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同时,要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力度
(九)保障经费供给。各级财政要对这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对改革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予以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基础设施设备补助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省予以适当补助。
(十)完善社会保障。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清理工作,要在改革前,采取有效措施,补齐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补缴,对于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改善推广手段。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提前离岗退养、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或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农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经费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大力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十四)积极发展经营性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
六、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六)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编制办、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各级财政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7年9月底前由市州统一报省政府审批,2007年10月开始组织实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在2008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
(十七)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