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岳阳市林业局   2013-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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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3〕11号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为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绿色湖南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确保林下经济发展优质和高效。

(三)总体目标。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促进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创立特色品牌产品,切实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林下经济规模发展达到3000万亩以上,年产值3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4000万亩,产值500亿元以上。

二、主要发展模式

根据我省自然资源条件,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四大类林下经济,着力抓好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森林旅游、林下产品加工等六大林下经济产业。

(一)林下种植。林—药模式,在林下种茯苓、黄栀子、绞股蓝、草珊瑚等药用植物;林—菌模式,发展林木根系共生菌,在林下种植培育香菇、蘑菇、木耳、灵芝、竹荪等菌类;林—菜模式,在林下种植蕨菜、马齿苋、山芹菜等蔬菜;林—果模式,利用林下空地间种、套种水果;林—草模式,在林下种植牧草;林—花模式,在林下种植耐阴性苗木花卉和观赏植物等。

(二)林下养殖。林—禽模式,在林下圈养或放养生态鸡、鸭、鹅等禽类;林—畜模式,在林下圈养或放养有机猪、牛、羊、兔等畜类;林—蜂模式,利用森林放养蜜蜂,发展绿色养蜂业;林—驯模式,利用林下森林环境和气候条件,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鸟、蛇、蛙等野生动物。

(三)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利用林下产业的产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业,延伸林下经济产业链,发挥集群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森林景观利用。充分发挥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森林庄园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生态疗养等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农村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科学制订本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化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模式和目标。

(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科学确定富有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建立一批集中连片千亩以上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典型企业和大户。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各县市区要主抓一批不同类型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创建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和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重点扶持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20个以上、具有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0家以上。

(三)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林业产业专业服务平台,实现与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有害生物防治、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认定和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发展一批从事林下经济开发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制建设,为农民做好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各相关专业协会、学会要认真做好林下经济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基层服务站点建设,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引导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服务,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七)促进行业扶贫开发。各地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新一轮国家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林菜、花卉苗木、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将“产业扶贫”作为贫困山区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切实增强山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水利、农业、扶贫、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形成共同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下经济的投入新机制,形成政府、金融、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格局。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林下经济。

(三)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发展林下经济,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发展林下经济,予以重点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农民自产的属于农产品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的规定,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贷款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农民贷款覆盖面,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加强对林下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对林农、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优惠。

(五)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林下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要高度重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紧密结合。切实加强舆论宣传、监测统计、信息报送和政策指导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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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