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8-20011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
2018年8月18日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林场的培育、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家庭林场名录。
第五条 申请家庭林场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应为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经营的林地必须是家庭成员合法承包地,并且承包剩余期限在15年以上,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四)须在保障森林生态效益、符合林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林业发展规划。
(五)经营规模适度。应主要从事林木林果、林下种植、林下养殖、花卉苗木、森林旅游等涉林经营活动,并且产业特色明显、具有较好的综合效益和带动能力,经营面积不低于100亩。
(六)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七)应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林业机械和设施。
第六条 家庭林场按以下方式命名:县市区(名称)+字号+家庭林场。字号可以是商标、品牌、经营者姓名等,“家庭林场”字样前还可冠用行业用语。
第七条 申请家庭林场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林场认定申请表;
(二)经营者及家庭固定从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家庭林场基本情况介绍。
凡需提供复印件的均要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实。
第八条 家庭林场认定程序:
(一)经营者向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自收到家庭林场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须在申报家庭林场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颁发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证书》。经初审、现场核实、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统计簿》及其他档案资料,对认定的家庭林场实行台账式管理。《家庭林场统计簿》每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家庭林场经营者、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等认定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家庭林场停办申请注销的,应及时到初始认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家庭林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林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清理名录: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林业发展规划的;
(三)出现林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生产安全等问题的;
(四)家庭林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其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对家庭林场的认定不收取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家庭林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等文件明确的财政、金融、用地、税费等相关支持政策。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享受国家造林、油茶产业、楠竹产业、林下经济、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等财政补助、金融扶持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立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充分发挥其在现代林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家庭林场认定申请表
2. 家庭林场统计簿
3.《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证书》样式
附件1
家庭林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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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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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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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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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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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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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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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技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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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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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林场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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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办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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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林场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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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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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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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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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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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 余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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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工商注册 |
有 □ 无 □ |
注 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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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固定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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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年 雇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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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林业 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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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家庭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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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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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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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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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和家庭林场各一份。
附件2
家 庭 林 场 统 计 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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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林业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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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乡(镇) |
村 |
家庭林场名称 |
经营者基本信息 |
认定日期 |
认定编号 |
创办时间 |
经营面积(亩) |
经营内容 |
主要林产品及产量 |
家庭固定从业人数 |
常年雇工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年林业净收入(万元) |
年家庭总收入(万元)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林地使用年限(年) |
林地剩余年限(年) |
工商注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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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登记类型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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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制并存档,每年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3:样式
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证书
认定证号:湘林家(43XXXX-XX-XXXX)
名 称:
经 营 者:
经营地址:
经营规模:
经营内容:
发证机关:
二○ 年 月 日
湖南省林业厅监制
(注:认定证号为 12 位码,前 1-6 位码与该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前 6 位一致,第 7-8 位码为年份,如 2018 年为“18”,第 9-12 位码为该县家庭林场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