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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6-13 10:20 浏览次数: 1

岳阳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单位内部重要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营造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结合岳阳林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市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局内部重要事项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民主管理方式。

第三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市林业局和直属单位都要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四条 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内部公开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必须公开的内部重要事项面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二)客观真实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具体详细。

(三)注重时效的原则。对必须公开的重要事项,要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注重公开实效。

(四)方便监督的原则。要把政务公开与接受监督有机结合,政务公开要便于干部职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下列内容:

(一)人事公开。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录用、干部任免、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奖惩情况进行公开;对于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公开。

(二)财务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内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各项财务经费收入情况及固定资产购置、会议经费、培训经费、因公出国(境)、接待费、交通费等经费开支情况。

(三)基本建设公开。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和筹措情况;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主要原材料、配套设施、重要设备的采购情况;工程款拨付、列支、结存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规划情况;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经费支付情况;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情况;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公开。

(六)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成熟的事项,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暂时不公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开的形式应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以设立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要形式。同时可以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编发会议纪要、简报、通报及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注重时效性。做到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应当按照报告、审核、公开的程序进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一)党组会议、政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开的事项和承办政务公开的责任人。

(二)涉及林业局有关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由该业务部门提出进行公开的具体方案(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书面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

(三)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事项,由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和时间,书面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季度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干部职工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逐一进行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责令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对干部职工关注和要求公开的事项,不研究答复,或者不进行公开的;

(四)对干部职工针对政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建议不处理、不答复,或者不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对干部职工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上报,或者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包庇隐瞒的;

(六)对针对政务公开内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当年度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林业局系统各单位的内部事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岳阳市林业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