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未知   2010-1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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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3

   1.2   编制依据…………………………………………………3

   1.3   适用范围…………………………………………………3

   1.4   工作原则…………………………………………………3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4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4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8

   2.4   专家组………………………………………………… 8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情预防…………………………………………8

   3.2   火险预测预报…………………………………………8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8

   3.4   预警预防行动…………………………………………10

   3.5   预警警报解除…………………………………………10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11

   4.2   响应行动………………………………………………12

   4.3   火情报告………………………………………………12

   4.4   扑火指挥………………………………………………13

   4.5   应急基本措施…………………………………………16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16

4.7   信息发布………………………………………………17

   4.8   应急结束………………………………………………17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17

5.2   分析评估………………………………………………18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19

6.2   队伍保障………………………………………………19

6.3   医疗卫生保障…………………………………………20

6.4   物资保障………………………………………………20

6.5   经费保障………………………………………………21

6.6   技术保障………………………………………………21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21

7.2   宣传与培训……………………………………………21

7.3   奖励与责任……………………………………………22

7.4   监督检查………………………………………………22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22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3

8.3   预案解释部门…………………………………………23

8.4   预案实施时间…………………………………………23

 

 

 

 

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市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电信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森防指,负责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岳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市森防指办公室

督促落实市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2.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岳阳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全面建设;在森林防火救灾中,依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对驻岳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实行统一调动和指挥。

市农办:负责防火期内督促全市乡镇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普及全市农村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森林防火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我市重点火险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市监察局:负责对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市武警支队:依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武警的统一调动和指挥。会同市林业局对武警战士进行扑火知识的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对省、市森林防火的资金及时下拨,专款专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组织领导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和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批捕和依法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一、二审刑事案件的依法审判。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对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组织和扑火救灾运输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电信部门: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送森林火灾信息,对森林防火通讯给予优惠政策。

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根据扑火需要和上级的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将引发油、气、化学制品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支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协助排除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设立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森防指专家组,负责为市森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火险预测预报

乡镇以上森防指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经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2.2  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3.2.3  预警(橙色警报):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2.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级、I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市、区)森防指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IV级预警:各级森防指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3.2  III级预警: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3.3  II级预警: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3.4  I级预警: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防指要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县(市、区)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派出专人全天望监控,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4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预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

4.1.1  IV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  III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   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   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响应行动

4.2.1   IV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以及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III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每小时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4.2.3  II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政府同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2.4   I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政府同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3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或在省森林防火网络上反馈)。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在立即核准情况后,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市、区)行政边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4扑火指挥

4.4.1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防指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岳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同时通报省武警总队。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上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部门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林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州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驻岳部队,由市森防指商岳阳军分区司令部或有关部队负责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森防指通报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6.3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市负责全市性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省援助。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市和重点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岳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驻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6.5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控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防指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l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开发与配备。及时跟踪定位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防指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宣传与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市、县(市、区)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以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为骨干主体的人员的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级森林火灾和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8.1.2 电信部门:指岳阳市电信分公司、岳阳移动分公司、岳阳联通分公司、岳阳网通分公司、岳阳铁通分公司。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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