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2014-09-1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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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业局:

近期,省林业厅森防总站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我市植物检疫证的办理工作中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为整改存在的问题,堵塞办证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办证行为,市林业局决定全面整顿植物检疫证办理行为,强化植物检疫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我市松材线虫病有临湘市、云溪区两个疫点,近两年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且与我市接壤的湖北省赤壁市松材线虫病疫情更为严重,疫木不时进入流通领域,给我市松林造成较大威胁。松材线虫病传播速度快,拔除难度大,我市临湘市、云溪区两疫点从2007年发现疫情以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收效不大,造成了较大影响。如不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疫情将有向毗邻地蔓延的风险,并可能向全市及外省蔓延,形势非常严峻。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植物检疫证核发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措施,完善监督,认真负责地做好《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工作。

二、规范程序,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一)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县市区林业局确定专职检疫员,专人负责到市林业局森保科领取,实行专人保管、领用、核发登记制度。办证依据以附件形式装订在证书存根上,并妥善保管好,定期上交市局森保科。

(二)规范办理程序

1.植物检疫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文书,必须由获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书的专职检疫员核发,兼职检疫员不得核发检疫证。

2.严格按以下规定核发

(1)证件填写要规范。要详细填写调运单位或个人的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如实填写收货单位或个人地址、运输工具、运输起讫点,实事求是地填写运输产品名称、类型、规格、数量。植物产品来源要与调出地开出的检疫证上产地一致,本地木材产品来源地要以采伐证为依据。检疫员签名要由有资质的检疫员手写,不得代签,签发机关要加盖发证单位植物检疫专用章。

(2)必须由木材产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证,严禁为产地以外的木竹原料及其制品办理检疫证,外地调运中转的木材转办检疫证必须要有调出地核发的检疫证,并要在原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者通过检疫员现场检疫,不能以木材运输证为依据核发植物检疫证。

(3)本市松木及其制品核发植物检疫证必须到现场检疫,出省检疫证应有调入地核发的检疫要求书。

(4)检疫证核发时木材产地必须严格以调出地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上的产地为依据,不能擅自更改木材产地。

(5)市政务办证大厅由于不具备检疫条件,暂停所有松木及其制品检疫证办理,确需办证的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市林业局森保科派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后再决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证质量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派人参加省森防总站举办的植物检疫员培训班,充实检疫队伍。对思想素质好、法律观念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检疫员要相对固定安排在检疫岗位,保持检疫队伍相对稳定。对办证厅的办证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监督,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办证质量。

三、加强宣传,严格检疫执法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在办证地点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申办程序和要求公示上墙,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申办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从严查办倒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植物检疫秩序。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