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13-07-26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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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林业局文件

岳市林人〔2013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岳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

 

                             

                         2013723

 

 

 

附件

 

岳阳市林业局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五部委《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业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违规情形及问责处理

(一)严禁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岗位和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降级等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或解聘处分。

(二)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从事其它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降级、等处分。

(三)严禁因公(私)外出不按程序报批(请假)、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归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实际天数的两倍扣除当年年休假天数;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降级、辞退或解聘等处分。

(四)严禁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午餐、执法期间饮酒

凡违反本规定,科级干部一律免职;一般干部,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给予降级、辞退或解聘等处分。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午餐因特殊情况确需陪酒的,需提前报局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否则,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五)严禁公车私用、违规驾驶公车

凡违反本规定公车私用、违规驾驶公车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降级、辞退或解聘等处分。

(六)严禁参与赌博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视情按照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或借公家名义办私事;严禁对待服务对象冷漠生硬、言语举止不文明、作风粗暴;严禁对服务对象索拿卡要、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第二次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三次以上,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责令辞职的处分。

第四条  凡科级及以下人员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降级处分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取消所在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五条  凡上级检查组或新闻媒体明查暗访发现有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者,按500/次扣减当事人当年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涉及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问责的,报市问责办处理。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取消所在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条  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问责台账,原则上每个月明查暗访一次,如接到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问责办,市法制办。

岳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