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林业局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29号) 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局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安排,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落实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岳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林业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1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5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9项。请局相关科室对照《林业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做好转变管理方式衔接工作。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审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审批方式。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审批。
附件:1.林业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林业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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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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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林草局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 |
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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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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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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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
√ |
取消“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要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
1.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2.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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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林草局 |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审查认可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家林草局 |
√ |
取消“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要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
1.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业质检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2.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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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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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林草局 |
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国家林草局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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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林草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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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国家林草局 |
√ |
1.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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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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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林草局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2.将草种进出口审批表有效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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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林草局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家林草局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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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林草局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省级林草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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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林草局 |
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外)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国家林草局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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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林草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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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林业局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
省、设区的市、县级林业部门 |
√ |
1.优化办事流程。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附件2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 编:
地址:
2、单位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电话: 邮编:
地址:
3、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 编:
地址:
(二)行政机关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2. 身份证件复印件;3. 章程;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二)证明材料及用途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湖南)公示平台,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及《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申请单位),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