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2014-07-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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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颁发实施,这是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取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新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继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之后,针对近年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的严峻形势和提升防治工作能力水平的迫切需要颁发的又一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特别是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意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了加强防治工作的总要求,是从国家层面第一次全面系统部署防治工作,凸显了防治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意见》的出台,对促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效解决长期制约防治工作的政策保障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彻底扭转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态势,大幅提升整体防治工作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全面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扎实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

    《意见》是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座谈讨论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指导广大林业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吃透《意见》原文、正确理解《意见》内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二)准确把握《意见》内容。《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条主线”,即以明确事权、落实责任为主线,明确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政府与林业经营主体的事权,落实的是政府、部门、林业经营主体三者的责任,这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两大目标”,即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目标和灾害控制目标,这是到2020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现的总目标。“三大任务”,即加强灾害预防、应急防治、社会化防治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对林业部门自身工作提出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八项保障措施”,即资金投入、扶持政策、法规制度、科技支撑、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等,这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总部署,确保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得到落实的基本保障。

    (三)广泛开展务实宣传。要拓宽宣传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宣传,向相关部门宣传,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格局。要丰富宣传内容,做好《意见》主要精神、措施要求的解读,宣讲有害生物危害性、防治工作重要性,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落实好《意见》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认真抓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的全面落实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圆满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当前要谋划好、落实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突出加强监测预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方针,落实普查制度,重点抓好第三次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为科学防治、确保防早防小提供决策依据。要认真落实监测预报制度,切实加快建立人工、诱引等为主的地面监测与航天、航空遥感等为主的空中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突出抓好深山区、密林区、偏远地等区域的灾情监测,努力提高精细化、生产性的短期灾害预报预警水平。要加快监测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力争到2020年,每个村至少有一名兼职测报员。要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公众报告平台,拓宽疫情灾情发现途径。

    (二)加快推进检疫审批改革。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审批事项的清理,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规范实施,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和督导,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出空档。要不断完善林业植物检疫审批服务平台,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造林绿化苗木、木质包装材料、食用林产品等全过程检疫责任追溯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疫木加工的检疫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开展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创新防治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级行政区间联防联治机制,强化毗邻地区和插花地带的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开展政府向社会购买疫情除害、监测调查等服务的试点工作。要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防治监督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依法查处违约、违规行为。要加强防治协会建设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努力提高科学防治水平。要切实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制度,分级提出重点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清单。当前,国家重点组织实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林业鼠(兔)害、薇甘菊,以及钻蛀性和新入侵的高风险有害生物防治。要积极转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大力推广迷向、生物农药(天敌)防治等绿色环保措施,有效保护水源、土壤、非标靶生物和人畜安全。加快研发推广集防害、补养、缓释等为一体的多功能防治药剂,有效减少施药次数和施药量,降低防治成本。要根据桑蚕、蜜蜂、鱼虾等养殖要求,研究提出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特定防治对象施用农药种类的负面清单。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生态修复工程规划、造林绿化设计、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列为主要审查指标。

    (五)切实抓好防治基础能力建设。要加强本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结合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目标、建设体系和年度任务安排。积极协调发展改革等部门,将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建设纳入到地方发展规划。要重点强化基层防治检疫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力争三年内全国建成500个县级示范局(站)。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分级分区域制订县级示范局(站)建设标准,抓实抓好一批示范局(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基地、科普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公众了解防治知识、增强防治意识的平台。要认真制订培训计划,逐级定期开展防治技术培训,突出提高基层技术人员、乡村兼职测报员和林农的防治技能。

    (六)进一步完善防治法规制度。要积极协调省政府、省人大,加强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建设。尚未出台地方防治检疫条例的,要尽快启动制订工作;已经制订的,要根据形势发展、情况变化做好修订工作。制订和完善省级层面的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要规范社会化防治工作,研究制订社会化防治组织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完善社会化防治的招投标制度、作业监理制度、防治效果评估和第三方防治成效核查评价制度。

    四、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快制订《意见》贯彻落实配套措施。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系统总结本地区防治工作经验与不足,认真研究分析本地防治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贯彻措施,协调推进本级人民政府出台落实《意见》的实施文件。要切实加强林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订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积极发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整体职能优势,确保《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推动防治责任落实。要积极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推动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度。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理解和支持,重点协调推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收、金融机构落实好《意见》中有关的资金政策和扶持政策。要协调推动农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防治工作职责,制订本行业、本系统和经营范围的防治工作方案,加大执行与监管力度。要通过建立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强与交通运输、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沟通,协同开展检疫检查工作,重点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危害。要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积极督导落实营造林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大户、个体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的防治责任。

    (三)着力强化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要全面系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内涵,切实加强防治检疫组织建设。积极协调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防治检疫组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做到组织构架、人员力量、监管体系与本地区防治任务相适应,以有利于充分发挥防治检疫机构职能作用。要提高林业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治管理和服务能力,为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我局将在2014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林业局
                                                       2014年7月7日